監管層為回購股份鋪路 具備兩大特征的公司愿意干
2018-11-12 10:44:22 來源:證券日報
一是公司股價下跌幅度較大且有穩定股價意愿,二是公司有可用于股份回購的現金
■本報記者 左永剛
“積極實施股份回購的公司應具備兩方面特征,一是公司的股價在前期下跌幅度較大且公司有通過穩定股價緩解后續融資壓力的意愿,二是公司生產經營狀況良好,具備可以用于股份回購的現金的企業。”川財證券研究所金融產品團隊負責人楊歐雯近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分析稱,對應到具體行業,預計具備一定盈利基礎的創新類及科技類企業回購積極性將會更高。
近日,繼全國人大對《公司法》完成修改之后,證監會等三部門出臺《關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具體包括簡化實施回購的程序等措施。其中明確上市公司股價低于其每股凈資產,或者20個交易日內股價跌幅累計達到30%的,可以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股份回購。上市公司因該情形實施股份回購并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股票上市已滿一年和現行回購窗口期(定期報告或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重大事項論證期間)限制。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實施股份回購的,可以一并授權實施再融資。
據楊歐雯統計,截至11月9日連續20個交易日累積跌幅超過30%的股票有18只,其中2只同時跌破每股凈資產;而僅就最新公告的每股凈資產而言,當前A股有357家標的企業在11月9日的收盤價低于每股凈資產,其中包括前述2家跌幅超過30%的公司標的。這意味著上述兩類可以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股份回購。
《意見》更加突出引導完善公司治理安排。鼓勵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完善股份回購機制,引導董事會主動與股東溝通交流,充分發揮公司治理積極作用。對此,楊歐雯分析,考慮到股份回購實際上是公司層面的操作,需要結合公司的具體經營情況、現金情況、生產計劃、投融資計劃做決斷,此次發布的《意見》加入公司治理部分,重視董事會、股東及公司治理結構在股份回購中發揮的積極作用,能夠強化股份回購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此外,引導完善公司治理也是一個有利于公司中長期發展的戰略部署,監管層意圖通過有疏有賭的合理規劃,最大化股份回購的積極作用。
楊歐雯認為,股份回購對公司而言有三方面可能作用,一是注銷回購股份后,可以減少權益資本,優化資本結構和公司治理結構;二是能夠將賬面多余現金返還給投資者,降低自由現金過度投資的代理成本和后續的紅利發放;三是作為庫存股保留后,在日后有資金需求時,可用作出售、發行可轉換債券、股權激勵計劃等用途。
從當前時點看,因為股份回購需要占用公司的資金成本,故而回購更多的是間接向外表態公司認為股價被低估,而投資者也會將公司的持股成本納入其交易行為的考量中,這樣看來,股份回購對于穩定上市公司股價是有積極作用的。”楊歐雯認為,《意見》的具體措施針對性更加明確,尤其放松了對估值水平較低和跌幅較大的股份標的公司的股份回購條件要求,使得穩定股價的作用更加有效的實施在有相應訴求且有資金實力的公司的股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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